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推进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十二五”期间,我市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68899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指标为:主伐234586立方米,抚育采伐214712立方米,更新采伐11666立方米,其他采伐7934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指标为:公益林115161立方米,商品林353738立方米。省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也不得层层截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除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外,其他各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要按照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现代林业的要求,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和森林采伐监管机制,集体林要进一步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继续实行公示制度,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四、强化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保障林业产业有序发展。各县(市、区)要依据《全国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年)》和本地林业产业的发展,合理规划和依法增设木材检查站,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对现有的木材检查站,要加大标准化建设力度。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木材供给能力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加工经营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规划。要建立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木材运输管理新机制,依法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
五、强化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质量的重要措施。市、县政府要在搞好森林资源数据调查、摸清森林经营水平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要加强对森林经营者的指导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要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技术,不断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切实发挥森林功能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