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选民的权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滇部队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县级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本实施细则,参加地方选举县级人大代表。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宗教界人士和其他劳动者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八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开支,省、州(市)级财政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