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时,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第十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9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人员。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四)指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汇总选举工作情况,作出总结报告;
(九)负责选举工作文书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乡级行政辖区、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辖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选区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其人选由选举委员会与所在选区的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选区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其人选由选民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