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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订)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推荐到选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三十七条 各级选举机构应当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等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以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向选民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按选区向选民公布。公布时,没有经过预选的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四十条 选区领导小组在选举日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选民名单再次进行核对;

  (二)投票选举的程序安排;

  (三)印制选票,制作票箱;

  (四)宣传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动员选民参加选举。

  第四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应当根据选区选民居住、生产、工作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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