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投票选举由选区领导小组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选举大会和投票站,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监票人、计票人由选区领导小组提名通过。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票箱工作人员。
投票站、流动票箱应当有监票人1人,工作人员2人以上。
选民可以持选民证或者身份证领取选票。
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代为填写。受委托的人应当按照选举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等形式委托其他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四十四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四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将发出的选票和收回的选票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交选区统一计票。
统计选票时,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作为选民参加投票选举计算。
第四十六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为废票。
第四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和第一次投票时获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