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县乡人大代表可以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提出书面辞职。
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决定接受代表辞职以后,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十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要求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后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区进行补选。
第六十三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其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补选代表时,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公布。
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选民讨论、协商,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六十四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日期、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员,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十五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或者等额选举,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乡级人大主席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