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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经贸局备案。
  (六)销售网点的备案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
  1.销售网点申请备案的条件:
  (1)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
  (2)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具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并有能力正确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涉税问题请参照《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家电下乡中若干涉税问题处理的通知》(丽国税征〔2009〕4号)处理。
  2.销售网点申请备案的程序:
  销售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经贸局备案。县经贸局在接到申请材料或按照网点备案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答复。
  3.销售网点备案成功后,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及时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在产品销售出后3日之内将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标识卡号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以保证补贴业务及时开展。
  (七)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具有景宁县农业户口的人员,到经县经贸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申报(地址:建设路2号2号楼,建设局对面,联系电话:5082377)。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对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申报材料不全的,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做出不予受理的明确说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是国家为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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