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实行免费强制免疫。要落实好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做好疫苗的采购供应、调拨调剂及使用监管工作,保障免疫工作需要。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地方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
(二)落实生猪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因防疫需要扑杀生猪的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对病死生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支持生猪重点区域、规模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大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
(三)强化生猪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切实加强生猪疫病监测和疫情分析上报,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严格按照“早、快、严、小”四字方针处置疫情。进一步完善我省22个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增加监测范围和监测频次,掌握疫情流行动态,认真做好生猪疫情的预警预报,确保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财政部门要将监测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监测计划和任务,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生猪疫病、疫情监测及预警预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加大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力度和经费投入,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要抓紧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分两年完成28个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建设改造。市县财政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落实工作经费,加大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建设,完善检疫监督设施,改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防病死猪流通和疫情扩散。
三、健全稳定生猪生产的保障措施
(一)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国土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促进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证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加大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尤其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采取生猪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省直各种贷款担保公司要重点向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贷担保范围和担保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