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要按照现行规定,继续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保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县级财政和保户分别负担50%、20%、10%和20%。畜牧兽医部门与人保财险部门要加强协作,继续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合作,建立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切实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
  (四)加强生猪养殖环境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生猪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畜禽清洁生产行动。县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发展的实际,组织规划、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合理划定可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农业部门要加强行业引导,鼓励和扶持生猪养殖场科学设计,采用先进的养殖工艺和粪污处理工艺,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测,开展环境评价,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防止畜禽养殖污染。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以猪肉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加快建立省级猪肉储备制度,储备规模不低于6000吨。各设区市要落实好已下达的市级猪肉储备计划。财政部门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形成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相结合的猪肉储备格局,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供求关系,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
  (二)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物价部门要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加强生猪市场统计监测和宣传引导
  (一)加强统计监测。统计调查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尽快做到按月定产,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发改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商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