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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水〔2011〕114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水务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部门职责

  第三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五章 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六章 维护管理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道和污水处理站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 各级部门职责

  第五条 广州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污水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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