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每月10号前将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报镇(街)管理机构。镇(街)管理机构将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汇总整理后于每月20号前报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镇(街)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季度第1个月10号前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
(二)每年1月上旬,报告上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三)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四)因污水治理设施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镇(街)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站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污水治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处理站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污水办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每日对污水处理站设施进行巡视,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