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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二)每周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周对沉砂井进行检查,及时清除大颗粒污染物;每三个月需清渣一次,以发挥沉砂井的正常功能;

  (四)每半年对集水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五)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六)每周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处理。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

  (七)及时收割生态塘内的水生植物,定期清理水面漂浮物和落叶;

  (八)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九)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

  (十)每天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五章 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以下简称“养护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纳入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并纳入各区(县级市)水行政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市一级财政每年对该项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养护经费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和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县级市)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维护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及监督考核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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