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低信用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通知
各进出口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首善之区"建设,促进北京地区提高进出口产品质量和进出口企业信用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对低信用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对低信用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首善之区"建设,促进北京地区提高进出口产品质量和进出口企业信用水平,完善我局对低信用企业的配套管理措施,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在我局监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低信用企业管理范围:
(一)企业在"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当前信用管理等级为D级的;
(二)企业在"出口企业质量管理综合评价系统"中当前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三)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当前类别为三类丙级企业的;
(四)企业在"国家质检总局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管理系统"中当前等级为D级的;
(五)受我局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或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发生故意隐瞒产品信息或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的;
(七)半年内出现性质相同的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2次及以上的;
(八)半年内同类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达到2次及以上的;
(九)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受到风险预警、警示通报的;
(十)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工商、海关、质监、商务等机构有失信行为或受到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 我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经逐级审批后,在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