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停便捷通检优惠措施;
(二)暂停绿色通道优惠措施;
(三)暂停直通放行优惠措施;
(四)暂停预报检优惠措施;
(五)暂停预约查验优惠措施;
(六)实施加严查验、批批查验直至全品种、全型号、逐件查验;
(七)实施加严检验、批批检验直至全品种、全型号、逐件检验;
(八)实施充分项目的实验室检验、检测;
(九)将企业适用特别监管措施的信息通报相关执法机构,实施联合监管。
第四条 我局对低信用企业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特别监管:
(一)企业首次出现本通知第一项所列内容之一的,我局对该企业实施为期3个月的特别监管;
(二)在特别监管期内,企业再次出现本通知第一项所列5-10款内容之一的,我局将其特别监管期在原有基础上延长9个月;
(三)特别监管措施解除后,企业3年内再次出现本通知第一项所列内容之一的,我局对该企业实施为期6个月的特别监管;
(四)特别监管措施解除后,自动恢复企业原享优惠措施;3年内企业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清零。
第五条 我局对低信用企业采取以下工作程序实施特别监管:
各业务综合管理部门、法制处、各分支机构在确认企业适用特别监管措施后3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风险处。
风险处商相关部门确定特别监管措施实施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特别监管措施的制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过程中应与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通关业务管理、进出口食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管理等相关制度衔接,避免出现同一企业在不同管理制度中监管措施相互矛盾的情形。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实施特别监管措施过程中承担的工作职责:
风险处负责通报信用等级D级企业信息;负责协调全局各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其他执法机构开展联合监管;负责根据试行情况完善本监管措施;负责接受企业申辩和相应处置。
通关处负责通报D级代理报检企业信息;负责在系统中对实施特别监管的企业进行布控。
其他业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通报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信息;负责通报符合监管条件第9条的企业信息;负责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