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国资发〔2011〕164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哈中央省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哈尔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3号文件)和黑国资联〔2011〕11号精神,并按照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视频会议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稳步推进,保持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保持稳定原则。要充分考虑解决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平稳操作,化解矛盾,争取做到人员稳定和社会稳定。
2、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充分认识、准确把握好国家、省有关政策要点,明确操作程序,确保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实施。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格审核认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对拟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待遇标准核定要做到科学准确。企业不得擅自停发或降低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发放水平;所需经费测算要做到合理有据。经费测算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做好本环节工作的同时,做好对上一环节所提供资料的审查工作。
4、坚持“属地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哈中央省属企业以及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均按属地原则进行,并由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及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