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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政策措施和补助标准

  (一)政策措施

  在不改变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情况下,由各级财政出资,社会养老平台发放,适当提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水平,努力化解养老保障多轨运行等原因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把《教师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补助标准

  经核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

  三、机构认定和人员认定

  (一)职教幼教机构认定

  1、职教机构认定。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经国家、省、市教育部门和原劳动部门审批、备案(登记)的,由在哈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和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职工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含高职学院、职大、工学院、电大、夜(业)大、函大、党校)等已停办和在办的职教机构。

  2、幼教机构认定。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自行设立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已经停办、在办的幼儿园(不含托儿所)。

  3、机构认定及批准程序。

  (1)企业申请。由举办职教幼教的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撤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向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或市人社局提交申请。
  (2)主管部门初审。市、区县(市)属企业要通过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在哈中央省属企业由主办企业初审确认。
  (3)审核认定批准。由市教育局指导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不含技工学校)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市人社局负责对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进行审核认定批准;市国资委负责对党校和举办党校、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性质进行审核认定批准。

  (二)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定

  1、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资格认定。凡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分配发[2011]63号文件和黑国资联[2011]11号文件规定的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含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以工代教人员),均纳入政策范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退休的教师,原则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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