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办职教幼教机构教师资格认定。2010年12月31日在职在岗教师距退休时间为10年(含10年)以内,纳入政策范围。
3、停办职教幼教机构教师资格认定。以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时间作为时间点,对其停办时在职在岗教师按以下标准认定:
(1)与企业签订“内退”协议的教师,内退期间继续执行企业内退相应待遇,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照所在地政府办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发放。
(2)已经在企业内部转岗,但仍在企业教育管理岗位的教师纳入政策范围;已经离开教育岗位的教师,不能纳入政策范围。
(3)因企业破产、改制、并轨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教师,不能纳入政策范围。
4、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政策认定范围的退休教师要向本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原所在企业已经关闭破产、撤并的,个人要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由所在企业或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后,在企业内或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上报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3)认定审批。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职教幼教机构(不含技工学校)退休教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上报所在区、县(市)领导小组审批,然后由区、县(市)领导小组将审批表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再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生活补贴核定程序。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分别负责对技工学校、党校退休教师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再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生活补贴核定程序。
(4)档案归集。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建档备查。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来源渠道
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将视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依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补助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测算、申报和筹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