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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在办职教幼教机构教师资格认定。2010年12月31日在职在岗教师距退休时间为10年(含10年)以内,纳入政策范围。

  3、停办职教幼教机构教师资格认定。以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时间作为时间点,对其停办时在职在岗教师按以下标准认定:

  (1)与企业签订“内退”协议的教师,内退期间继续执行企业内退相应待遇,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照所在地政府办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发放。
  (2)已经在企业内部转岗,但仍在企业教育管理岗位的教师纳入政策范围;已经离开教育岗位的教师,不能纳入政策范围。
  (3)因企业破产、改制、并轨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教师,不能纳入政策范围。

  4、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政策认定范围的退休教师要向本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原所在企业已经关闭破产、撤并的,个人要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由所在企业或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后,在企业内或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上报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3)认定审批。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职教幼教机构(不含技工学校)退休教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上报所在区、县(市)领导小组审批,然后由区、县(市)领导小组将审批表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再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生活补贴核定程序。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分别负责对技工学校、党校退休教师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再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生活补贴核定程序。
  (4)档案归集。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建档备查。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来源渠道

  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将视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依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补助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测算、申报和筹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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