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残疾人医疗救助。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将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贫困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由各级政府在公共财政中安排资金适当补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定额门诊救助;其他残疾人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救助限额内自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加强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落实贫困残疾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县城每年规划筹建的廉租住房要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问题;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有效整合农村危旧房改造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使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4.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继续扩大社会保险尤其是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全面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继续实施康复重点工程,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基本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加强社区、村等基层康复机构建设,全面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方便残疾人及时、就近获得康复服务;以社区建设为平台,乡镇卫生机构为依托,建设起配备基本康复训练器具的康复示范社区;将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中,发挥现有机构设施人员作用,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建立社区康复队伍,完善社区康复设施。
2.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县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人员,培训后进入全县社区康复站,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残疾预防和功能补偿服务。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重点对0-6岁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居家无障碍改造,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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