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信息部门要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清查,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
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查处行政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不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政府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已关闭搬迁的污染企业原址土地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来决定是否可用作开发用地。
市政部门负责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推进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予以取缔。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和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健康体检。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危害环境的有证无照经营企业,配合前置许可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被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停产整治和关闭淘汰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财政、交通、公安、规划、水利、林业、园林和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三)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安排阶段性工作;每月向县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至少上报两期工作简报。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期报送阶段性报告,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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