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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8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重庆市地方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7号)的规定,市局决定对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代开发票征收率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93号)所附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2011年9月修订版)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2011年9月修订版)

行 业

适用范围

综合征收率(%)

分项征收率(%)

备 注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房产税

交通运输业

公路内河运输

4.91

3

0.21

0.09

0.06

1.5

0.05

 

其中地方教育附加在征管系统“其他应征”另行开具

装卸搬运

4.86

3

0.21

0.09

0.06

1.5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它工程作业

4.86

3

0.21

0.09

0.06

1.5

 

 

 

金融保险业

贷款利息

25.6

5

0.35

0.15

0.1

20

 

 

 

文化体育业

播映、各类培训等

4.86

3

0.21

0.09

0.06

1.5

 

 

 

服务业

住宅出租

5.73

1.5

0.105

0.045

0.03

0.05

 

4

需提供房产证明

非住宅出租

18.3

5

0.35

0.15

0.1

0.7

 

12

 

设计、咨询、代理、租赁等个人劳务项目(单次或月累计1万元以下)

7.6

5

0.35

0.15

0.1

2

 

 

单次或月累计1万元以上实行按实征收

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其它劳务(单次或月累计1万元以下)

7.1

5

0.35

0.15

0.1

1.5

 

 

单次或月累计1万元以上实行按实征收

转让无

形资产

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单次或月累计1万元以下)

8.1

5

0.35

0.15

0.1

2.5

 

 

单次或月累计1万元以上实行按实征收

销售不动产

转让住宅

6.6

5

0.35

0.15

0.1

1

 

 

计税依据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转让非住宅

8.6

5

0.35

0.15

0.1

3

 

 

计税依据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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