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策支持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城乡客运统筹发展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规范的城乡客运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落实经济补贴、补偿政策。鼓励城乡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对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的政策性亏损,由当地政府组织对城乡客运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估,核定企业合理运输成本后给予合理补贴。对城乡客运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盲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政府进行专项补偿。对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等,地方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政策扶持,重点用于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型。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乡客运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和建设、改造的扶持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纳入城乡规划的客运枢纽、换乘场站、乡镇客运站、保养场、停车场、首末站、调度中心等基础设施,优先保障场站用地。对经规划确定并依法取得的城乡客运基础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加快改造不符合客运班车通车条件的农村公路、桥梁,完善安保设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客运站给予适当的补助。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镇村公交发展的推进力度。各县人民政府要出台镇村公交发展专项规划,制定镇村公交发展扶持政策,对开通镇村公交的企业给予政策性补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镇村公交发展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镇村公交营运车辆可参照城市公交标准申请燃油补贴。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加快城乡客运统筹发展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把加快推进城乡客运统筹发展作为服务民生的“惠民工程”抓实抓好,为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供基础支撑,让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宣传、教育、公安、监察、审计、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交通运输、安监、物价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把推进城乡客运统筹发展列为各级政府城乡统筹工作的重要任务,将城乡客运发展指标纳入城乡一体化、科学发展评价等考核指标体系。
(三)加强部门联动
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客运发展实施优先保障。在城乡客运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发展引导等方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客运在发展规划、设施建设、服务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集约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客运线路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全力打造品牌客运企业;在财政政策扶持方面,财政部门要在财政补偿政策落实、资金等方面做好优先保障;在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方面,规划、国土部门要在用地性质、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方面优先保障;物价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公平合理的农村客运价格体系,科学核定票价;税务部门要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引导城乡居民自觉维护城市道路、农村公路以及站(亭)等基础设施的完好,充分利用学校和各种媒体大力普及安全出行知识;监察、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城乡客运企业运营成本评估审核制度,为各项补贴补偿提供依据;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严厉打击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和各种报废车非法载客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客运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作用,充实力量,加大城乡客运管理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督促客运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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