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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合办发〔2009〕10号)


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ОО九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本市人力资源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培训项目工作。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资助纳入年度计划的培训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由本市承担的培训项目。

  (二)本市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当地”)培训项目,主要包括:当地人员来沪培训和挂职锻炼,本市赴当地开展工作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对口支援地区单独办班的培训项目。

  (三)经批准的重点合作地区培训项目。

  (四)经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培训项目。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在沪培训项目标准班(每班50人,时间15天)按每个班20万元资助。非标准班按人均每天260元标准资助(含食宿费、教员授课费、培训场地费、教材费、外出考察费、管理费等)。管理费按不超过培训费用的6%提取。学员的往返交通费用自行解决。

  (二)对口支援地区人员来沪挂职锻炼,按挂职期间人均每月3000元标准资助,主要用于食宿费、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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