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市赴对口支援地区开展工作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每个培训项目资助不超过5万元,主要用于食宿费、授课费、项目管理费和参训人员食宿补贴等。
(四)对口支援地区单独办班的培训项目,按人均每天30元标准资助。
第五条 实施主体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和计划实施中的协调,本市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和各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按计划组织培训项目的实施。承办单位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计划制订
每年8月,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广泛征询意见,于10月份形成下一年度培训初步计划,经对口支援地区和承办单位确认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于12月份完成对培训项目中有关培训内容、实施方式、资助金额等重点事项的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培训项目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结果,2个月内形成年度培训计划。
第七条 项目管理
(一)承办单位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应符合培训目标、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采取委托培训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对受托单位培训方案和课程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要求。
(二)承办单位应对来沪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核对,并于开班一周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汇总表和培训课程表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三)承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时组织培训效果评估,并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估情况、培训总结报告、培训项目资金决算等材料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四)承办单位应对完成培训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 项目调整
培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因故需变更培训计划和调整培训资金,须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资金拨付
承办单位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正式行文提交培训项目资金申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应在2个月内按程序审核完毕,并预拨资助额度的80%。项目全部完成并经审核合格后,在核定计划额度内按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