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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谋划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目标,突出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滚动实施50个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在居民服务、社区服务、商业网点建设等领域支持建设一批中小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调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调度监测系统,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招商引资,推动银企合作、对接,引进战略投资主体,打造龙头骨干企业。
  (十六)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我省服务业标准体系规划,建立健全与现代服务业相适应的有吉林特色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引领和支撑我省服务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现代化方向发展。重点加强现代物流、旅游、会展、文化和商贸流通等服务业领域的地方标准修订工作,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业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结合实施“富民工程”,推进社区、村镇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等民生标准化工作。在有一定基础的企业或行业积极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引导服务业企业规范服务行为,提髙服务质量。
  (十七)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査体系,制定服务业统计制度。重点开展200户服务业企业月度统计调查,及时准确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部门和地区责任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和统计、汇总、分析,开展服务业运行情况预测和信息发布,提出月度监测报告和年度发展报告。
  四、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保障
  (十八)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准入领域。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业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对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审批机关一律不得增加其他前置许可项目。鼓励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区域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服务业资源整合,发挥组合优势,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对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服务业从二产中分离,对分离服务业企业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三年内给予减征。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开办初期三年内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落实。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服务业用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布局和范围。各地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和列入省规划的服务业重大项目要予以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通过旧城区改造、城区企业搬迁、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优先用于服务业发展。鼓励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建设用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各地收储及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退二进三”腾出的土地,优先为现代服务业项目提供。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及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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