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服务业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业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银行在独立审贷基础上,积极与政府投资相配合,为发展潜力大、信誉度高、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加大对新设立和新迁入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
(二十二)落实引导服务消费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促进企业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提高职工工资,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提髙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促进城乡居民改变消费观念,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消费方式,培育消费热点,拓展消费领域,增加即期消费。研究制定农民消费信贷额度,有效推动农民信贷消费;鼓励城镇流通主体向小城镇延伸经营网络,发挥资源优势,建设林特、土特产品以及绿色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构建城乡商品流通网络。建立健全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和担保、抵押贷款制度,积极发展分期付款和租赁服务等消费形式。加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村基础设施的覆盖面,有效促进农村服务消费。
(二十三)加大服务业投入力度。统筹使用省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扩充和建立省、市(县)两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入服务业领域。发挥项目带动作用,加强对重点领域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新型业态谋划和培育、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支持。市(县)服务业引导资金加强对特色服务产业和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特色县城镇的支持。
(二十四)落实服务业人才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个人投资服务业人才资源开发。制定实施《百名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加强服务业重点领域领军人物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注重选配熟悉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人才充实各级政府班子。大力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培训工程,加快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省人才开发基金向服务业倾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有计划地设置服务业相关专业,选派一定数量的生产性服务业优秀人才纳入每年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培训资助计划。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来我省创业兴业,对国内外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来吉林工作,采取户口迁移自由、来去自由的流动方式,人员编制、工资收入分配等按国家和省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执行,建立高层次服务业人才信息库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平台。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和决策,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服务业跨越发展各项指标量化并列入绩效考核体系,主要任务按行政区分解,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加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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