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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201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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