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之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日。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一般是本选区的选民,也可以不限于本选区的选民。
第三十五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按照姓名藏文字根的字母顺序或者国家通用文字笔画排序。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单位工作人员,被推荐到基层选区作代表候选人时,应当由推荐者如实介绍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推荐到选民比较了解的选区。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民或者代表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或者代表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或者代表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应当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九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证不得转借。
第四十条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也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用流动票箱上门就选。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当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县、乡两级同时选举时,可以在同一投票站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直接选举的投票时间一般为一日,在流动性大、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选区可以在选举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投票需要两日以上的,已投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封存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