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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11修订)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合提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合提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组织。

  第六十条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

  第六十一条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六十二条 补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个选区经补选代表后,该选区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三名。

  第六十三条 补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登或者除名,并在选举日的七日之前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代表补选的结果,应当当场予以宣布。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代表的结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补选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

  经确认有效的代表资格,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第六十六条 补选各地区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协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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