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当前,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充分利用全区丰富的森林资源和优越的自然条件发展林下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已成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9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区林下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推进我区林业立体经营、复合经营,提高林地产出效率和林业综合效益,提高林下经济产业化水平,实现林业经营长、中、短期效益相结合,推动全区林下经济快速发展,巩固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将全区林下经济发展到5000万亩以上,实现林下经济总产值500亿元以上,在发展林下经济中实现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的林农达到2000万人,把我区林下经济打造成为“富民强桂”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