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完善发展林下经济的金融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林农、林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扶持。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估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加强对林下经济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优化调整信贷结构,结合本机构实际创新研发适合林下经济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农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村妇女,可依托基层妇联、团委等推荐平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发展林下经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的前提下予以受理。
(二)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鼓励广大林农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筹集林下经济发展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改进信贷管理方式,积极拓展林业信贷市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林下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完善林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强抵押林权的监管,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三)落实林下经济贷款贴息政策。
对林农、林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政策性贴息优惠。
(四)完善对金融机构政策支持。
1. 对支持林下经济小企业发展,符合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给予5‰的风险补偿。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发放发展林下经济的农户小额贷款并进行单独核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利息收入免征自治区本级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