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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快林下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3. 对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贷款,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县域金融机构,可享受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五)加强林下经济担保体系建设。

  1.鼓励和支持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建设。大力支持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发展,着力构建以上述担保机构为基础,以乡、县、市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以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以行业协会为助手和桥梁纽带的林下经济融资服务体系。

  2.鼓励和支持以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机构发展。将以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机构纳入自治区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对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按照其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各市也要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六)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

  1.加强森林保险工作。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险配套服务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和林下经济巨灾风险转移补偿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辖区各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各类森林保险业务,创新保险服务模式,为林业生产经营者和林下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

  2.继续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规模,鼓励林农投保,增强林农抵御林业自然灾害的能力。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森林保险试点统筹安排,开发适合林下经济发展的保险品种,积极推进林下种植业、林下养殖业政策性保险,降低林农发展林下经济风险。

  四、加大对林下经济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整合由各部门掌握的涉农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林下经济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林下经济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林下经济产品加工和技改贴息等项目。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与林下经济发展相关的科研项目,并通过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开发,支持以“公司+基地+农户”方式在贫困村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所需要的种苗、技术培训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等。

  (二)加强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整合扶贫信贷政策及商业信贷资源,扶持林下经济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其引导我区林下经济发展的带动辐射作用,鼓励龙头企业和民间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发展林下经济的运作模式,建立基地+林农+保险等风险共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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