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用地优惠政策。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其建设用地指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依法采用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建设土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可以依法有偿向产业化经营组织出租、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推动龙头企业资本经营。
支持有条件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法制化管理,为企业国际化、提高竞争能力打下基础;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实施资本运营整合现有资源,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支持龙头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加大我区发展林下经济投资力度。
五、加大对林下经济产品加工流通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林下经济产品精深加工扶持力度。
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参与林下经济产品的加工,提高林下经济产品的加工率和商品率;鼓励林下经济龙头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形成规模聚集效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依法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投资林下经济产品加工业,降低林下经济产品加工企业进入成本。
(二)加快林下经济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大宗农产品主要产区和重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市场,培育和建设一批辐射区内外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花卉拍卖市场、租赁市场。加快林下经济产品产地贮藏库和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林下经济产品重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立集加工、保鲜、流通为一体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加大林下经济产品品牌建设,重点打造在广西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林下经济“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提升我区林下经济产品在全区和全国的影响力。对运输鲜活林下经济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按规定减免车辆道路通行费,降低运输成本。
六、完善林下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