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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4.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和教研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学前教育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学前教育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要明确专(兼)职幼教辅导员,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全面管理。

  5.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聘用教师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编制数内聘用的教职工和使用控制数内聘用的后勤服务人员,以及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应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完善相关聘用手续。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作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五)政府主导,完善机制。

  1.健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作、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成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2.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职称评审标准、幼儿园办园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等,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加强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验收。市级政府对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进行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学前教育相应的标准,统筹城区学前教育发展。县级政府对本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具体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投入,加强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准入及管理,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保教质量。乡镇政府按照县级政府规划,协调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3.建立规划实施验收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作为重要任务,加大监督力度。要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建设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要围绕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必要的专项督导。建立评估验收和表彰奖励机制。从2011年开始,以市为主,分年度、分县(市、区)对三年行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自治区对各地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六)规范管理,提升内涵。

  1.落实学前教育准入制度,制定学前教育机构举办标准,实施合格评估和等级评估,提升办园水平。

  2.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改革保教模式,注重幼儿体质锻炼、行为习惯养成和智力开发,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3.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卫生等部门,对申办幼儿园的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批注册标准和程序。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2012年前,对全区幼儿园重新进行登记注册,未达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将依法予以取缔。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贯彻国家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标准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5.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七)健全网络,科学早教。

  构建政府统筹,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协作,以公办幼儿园和社区早教活动中心等社区资源为依托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设立1个社区儿童早期教育资源中心,每年为社区0-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2-4次免费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四、重大工程项目

  (一)幼儿园建设项目。分地区、分年度实施2011-2013年度学前教育基本建设任务,3年内新建1671所幼儿园、改扩建4957所幼儿园,其中2011年新建418所幼儿园、改扩建1081所幼儿园,2012年新建655所幼儿园、改扩建1675所幼儿园,2013年新建598所幼儿园、改扩建2201所幼儿园。按照国发〔2010〕41号要求,将学前教育纳入到我区教育惠民工程,分步组织实施。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公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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