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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偿债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债务, 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还款进度, 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偿债专户。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五)明确政府投入责任,落实政府补偿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桂财社〔2011〕1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六)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认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改办、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县(市、区)级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初审认定工作;市级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认工作,并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化解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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