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23号)和《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委发〔2010〕13号),设立自贡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为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加强贯彻环境经济政策、实施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办法,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进行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进行环境评价服务,按分级管理规定审批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环境监察工作,依法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