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参与上级组织的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对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审批和Ⅲ、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审批,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九)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指导、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我市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参与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和环境保护技术引进与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协同市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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