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审批服务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受理并办理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示;定期向本部门相关科室通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配合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对Ⅲ类射线装置的使用审批和Ⅲ、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审批。
(五)污染防治与总量减排科
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贯彻执行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协助办理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预审;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绿色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落实国家、省和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参与研究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贯彻执行自然生态、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环境监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核与辐射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协助省环境保护厅开展辖区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参与上级组织的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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