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准切入点,依法依规处理好“三过”问题。期限过长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面积过大的要根据开发程度和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地价过低的要根据县2002年公布的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处理。
(三)平等协商,保障权益。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处理问题要从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民增收的角度出发。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2011年6月-7月)。各乡镇要深入实际,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梳理掌握农村土地情况,认真填报“三过”问题调查摸底情况表(见附件),于7月31日前上报县农科局,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
(二)清理整顿,依法规范阶段(2011年8月1日-9月10日)。针对调查摸底实际情况,由县农科局牵头,划片或以乡镇为单位举办“三过”问题清理工作培训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并按照制定的方案稳妥有序开展清理工作。
(三)乡镇级自查,县级抽查阶段(2011年9月21日-10月20日)。各乡镇要对本次“三过”问题清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县农科局将派出工作组,抽查验收各乡镇清理“三过”问题工作成果,提出整改意见。
(四)整改完善,工作总结阶段(2011年10月21日-30日)。各乡镇要根据工作组的整改意见,认真整改完善,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底前上报县农科局,并对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查漏补缺,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防止“三过”问题再次发生。
五、“三过”问题的认定
(一)关于“期限过长”的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在此之前承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关于“面积过大”的认定。现有法律法规对承包土地面积没有明确限制,应按当地供求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判断是否“面积过大”。对未履行合同,两年内没有开发或开发额度不足50%的,依法全部收回土地。开发额度在50%以上,所剩余的未开发土地也应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