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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关于“租金过低”的认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体系,对于地价过低的认定应十分慎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时约定的租金和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不符,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进行调整。我县于2002年4月以昌府[2002]23号文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各乡镇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发包或流转的指导价格。具体为:

  (一)石碌、太坡、叉河、十月田、保平、七叉地区:土地开发条件好的承包金每年每亩承包金不低于55元,土地开发条件一般的承包金每年每亩承包金不低于45元。

  (二)乌烈、昌城、昌化、海尾、南罗地区:土地开发条件好的承包金每年每亩承包金不低于45元,土地开发条件一般的承包金每年每亩承包金不低于35元。沿海地区用于海水养殖的土地承包金每年每亩不低于80元。

  (三)王下、霸王岭地区:土地开发条件好的承包金每年每亩承包金不低于35元,土地开发条件一般的承包金每年每亩承包金不低于25元。

  另外,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明、没有约定、合同显示不公平、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等违法违约合同,或非法占地、没有合同、合同遗失等,按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重新签订合同,当事人不同意的,可组织村民申请仲裁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林 伟(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光(县农科局局长)

  李扬高(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林唐石(县农科局副局长)

  李 锋(县国土环资局副局长)

  雷锦南(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 东(县公安局副局长)

  钟义锋(县林业局副局长)

  陈学仕(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路生(县法制办主任)

  冯礼祥(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科局,办公室主任李光(兼),工作人员由县农科局农经股的同志组成,负责日常协调服务、督查、指导工作。各乡镇也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清理工作的领导,要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三过”问题清理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要主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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