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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我市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我市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3号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由深圳市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依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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