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我市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
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我市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3号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
四十七条;
(二)《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发布)第
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由深圳市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依据:《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
四条、第
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