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6.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M/1格式申报书(复印件);
7.过去3年在澳门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9.过去3年所得补充税申报表和缴税证明(复印件,在亏损的情况下仍应提供);
10.在澳门的雇员在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复印件);
11.在澳门雇用的员工居留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雇用的员工中在澳门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门有关法规获准在澳门定居的人士应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
12.在澳门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澳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13.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负责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的声明(原件,该声明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14.经济局出具的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原件);
15.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四)香港或澳门法人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置门诊部,除提交(二)或(三)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
1.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
2.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五)设置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具体向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咨询。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或广东省中医药局。
依据:《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选址:咨询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选址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准备申请材料;
(三)申请:直接向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电话:020-84469270;中医类别向广东省中医药局医政处提交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电话:020-8382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