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门诊部每年校验1次。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
六条。
21-6号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二十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如地址变更要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并通过公示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2)新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A.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B.有效身份证明;
C.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D.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须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深圳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3)增设科目,还须提供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地址变更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3)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