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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取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和《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9〕16号)规定,对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费进行收费。目前每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

标准   水源

取用水类别

地表水征收标准

地下水征收标准

备注

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区域

公共供水管网

未覆盖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区域

城乡生活取用水

0.12

2.00

1.00

0.50

0.25

/

生产、经营取用水

0.12

4.00

2.00

1.00

0.50

/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

发电取用水

0.005

4.00

2.00

1.00

0.50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水力发电取用水

大中型

0.007

/

/

/

/

/

小型

0.005

地热水、矿泉水

生产、经营取用水

/

4.00

2.00

4.00

2.00

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半征收

城乡生活取用水

/

2.00

1.00

2.00

1.00

对香港、澳门供水

5%

/

/

/

/

/

其它取用水

0.12

4.00

2.00

1.00

0.50

/


  备注:1.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抽水蓄能发电的按天然降水量计收,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2.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

  3.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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