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
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取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条、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和《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9〕16号)规定,对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费进行收费。目前每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
标准 水源
取用水类别
| 地表水征收标准
| 地下水征收标准
| 备注
|
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区域
| 公共供水管网
未覆盖区域
|
超采区
限采区
| 一般区域
| 超采区
限采区
| 一般区域
|
城乡生活取用水
| 0.12
| 2.00
| 1.00
| 0.50
| 0.25
| /
|
生产、经营取用水
| 0.12
| 4.00
| 2.00
| 1.00
| 0.50
| /
|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
发电取用水
| 0.005
| 4.00
| 2.00
| 1.00
| 0.50
|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
水力发电取用水
| 大中型
| 0.007
| /
| /
| /
| /
| /
|
小型
| 0.005
|
地热水、矿泉水
| 生产、经营取用水
| /
| 4.00
| 2.00
| 4.00
| 2.00
| 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半征收
|
城乡生活取用水
| /
| 2.00
| 1.00
| 2.00
| 1.00
|
对香港、澳门供水
| 5%
| /
| /
| /
| /
| /
|
其它取用水
| 0.12
| 4.00
| 2.00
| 1.00
| 0.50
| /
|
备注:1.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抽水蓄能发电的按天然降水量计收,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2.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
3.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