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
(豫政〔2011〕7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健全完善高校发展融资机制,减轻债务负担,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高校健康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地方高校化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教〔2011〕3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公办普通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部纳入本次化解债务工作实施范围。化解债务范围,是指截至2009年年底,高校为完成国家和省批准的扩招任务必须进行建设而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余额,包括用于教学教辅及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校园维修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师资培训、流动资金贷款等与学校建设发展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债务余额,不包括校办产业贷款和教师住宅楼贷款等。
二、基本目标
在2012年前努力将截至2009年年底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减少2/3,大幅降低债务风险,将高校银行贷款规模降至合理区间,并逐步建立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投入保障机制和科学发展融资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高校为主。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贷款高校是化解债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学校资源,积极偿还债务。教育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高校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指导高校制定化解债务方案,采取确定并落实进行置换的土地、统筹事业收入、控制新增银行贷款等措施。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其他高校主管部门统筹中央和省财政高校化解债务资金,建立奖补机制,支持、引导省辖市和高校积极化解债务风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其他高校主管部门按照普通高校建设标准,从严审批(核准)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控制高校建设规模。
(二)公平合理,财政奖补。对省属高校,省财政按扩招人数、高校类型和化解债务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应获得财政化解债务奖补资金,避免“多贷多得、少贷少得、不贷不得”,鼓励“多化多得”。对省辖市,省财政根据其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化解债务资金额度和债务余额减少等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