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规划,化解风险。各省辖市和高校根据学校银行贷款余额、筹资水平、财务状况等,制定化解债务方案,确定化解债务目标、化解债务期限和分年度落实任务,将贷款规模降至合理区间。
(四)强化管理,构建机制。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从严控制贷款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高校财务和贷款管理,建立防范和控制高校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四、化解债务资金筹措
化解债务资金筹措实行高校自筹和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办法。
(一)高校自筹资金主要包括:
1.土地置换收益。原承诺通过置换老校区筹措新校区建设资金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置换老校区的高校,债务负担重、财务风险高、生均用地指标超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规定的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标准的高校,要积极进行土地置换,并将置换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统筹事业收入。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学费、校企合作等教育事业收入用于化解债务。
3.其他可用于化解债务的资金。
(二)财政奖补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省辖市财政安排的化解债务专项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基本额度与激励额度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实行先预拨后清算。
省属高校化解债务奖补资金:一是基本额度占60%,主要用于对完成基本化解债务任务(化解债务期内每年自筹化解债务资金占其当年教育事业收入的25%)和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基本化解债务任务或没有贷款高校的奖励,具体数额按经省教育部门批准的1999年-2009年扩招人数、高校类型两个因素核定。二是激励额度占40%,主要用于对积极化解债务高校的奖励,具体数额按照2010-2012年高校筹措化解债务资金的努力程度核定。对债务风险问题严重且积极化解债务的高校,适当加大奖励力度。
为引导和鼓励省辖市政府支持所属高校减轻债务,2011年、2012年在中央财政按照当年我省财政预算安排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奖励比例基础上,省财政再奖励5个百分点。对中央、省、省辖市财政共同安排化解债务资金已超过高校银行贷款余额70%的部分,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五、化解债务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