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锁定债务基数。省属高校债务基数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依据审计署驻郑办《2011年河南省政府性债务专项审计报告》,按照化解债务范围逐校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辖市属高校债务基数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认定。
(二)制定化解债务方案。教育部门要会同其他高校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各高校根据锁定的债务基数和债务风险及财务状况,按照“因校制宜、一校一策”原则,确定化解债务目标,明确年度化解债务任务,制定化解债务方案。省属高校化解债务方案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辖市属高校化解债务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三)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各高校化解债务方案经政府审定后,由政府委托教育(其他高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高校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明确年度减债目标、化解债务资金来源、学校化解债务责任及相应措施。
(四)偿还银行贷款本金。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的化解债务方案和签订的化解债务责任书,及时预拨化解债务资金,并连同高校自筹化解债务资金直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对贷款余额少或没有贷款的高校,化解债务奖补资金基本额度超过锁定银行贷款基数的部分,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求提出项目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五)考核清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于次年2月底前对高校上年化解债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清算奖补资金。对在化解债务期内未完成化解债务任务的高校,或通过弄虚作假、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高校,除扣回该校奖补资金外,不再给予化解债务资金支持。省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0-2012年,对化解债务任务较重、资金筹措较困难的高校,财政奖补资金提前预拨,2013年年底进行清算。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建立化解高校债务风险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各高校要成立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债务化解工作责任制,并加强与土地所在地政府的联系沟通,做好置换土地的权属界定、勘测定界、移交等工作。高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将债务化解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列入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