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