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要大力支持能源管理师履行职责,采纳其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聘任能源管理师或者未能保障能源管理师履行职责的,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能源管理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用能单位能源浪费,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能源管理师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省能源管理师制度建设,规范能源管理师培训和考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节能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省节能协会负责能源管理师培训工作。
第三条 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第四条 符合《河北省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能源管理师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五条 报名须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统一向所在设区市节能监察机构报名,经审核后报省节能中心,省节能中心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
第六条 省节能协会按照考试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人员档案,组织教学和培训。
第七条 能源管理师资格培训按照综合、热能和电气三个科目进行,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