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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省节能中心负责选定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热爱能源管理事业;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掌握能源管理相关法律、规章及专业知识,并有较丰富的节能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

  培训教师应填写《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教师基本情况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省节能中心选定后,发放聘任证书。培训教师资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省节能中心根据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命制试卷,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节能中心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 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设《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综合科目和《热能工程学基础与节能技术》、《电气工程学基础与节能技术》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在《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十一条 报考能源管理师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每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每科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当年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下年度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由省节能中心组织统一阅卷,评阅后的试卷统一封存。

  第十三条 对在有效期内,取得综合科目合格成绩和热能或电气科目合格成绩者,省发展改革委颁发能源管理师证书,同时在河北节能监察信息网上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省节能中心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省节能中心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考试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考试成绩,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节能协会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对能源管理师进行定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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