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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在发出较重(Ⅲ级)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在发出一般(Ⅳ级)预警时,由事发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启用政府储备金,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区封锁的解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

  (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影剧院、集市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存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2.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通报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时向毗邻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7)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8)督导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公安交警、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2)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及时、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组织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及其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4)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5)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犹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需要,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

  4.2.4 医疗机构

  (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4.2.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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